范厚彪
赵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转账大额款项用于其支付购房款,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赵某能否就这些财产向李某主张返还?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赵某141万元。
2012年赵某、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
2017年初,赵某与李某商议想购买店铺经营茶叶,但缺少资金。由于当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赵某同意将南通的住房卖掉,不够的部分再让赵某父母借钱凑齐。
2017年1月至5月,赵某先后向李某银行账号转账141万元,李某将该款用于支付购房款。
2017年5月,被告购买商品房(店面房)一套,该商品房房款合计156万元。
2018年赵某与李某分手,未对恋爱期间财物问题进行分割。后赵某欲向李某要回恋爱期间给付的141万元,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向李某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现原被告分手并中止恋爱同居关系,且原告明确表明不再与被告相处,则双方大额转账部分应予以相互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