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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转账成“情债”?聊聊恋爱里的金钱账

作者: 张天 孔冬冬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并自2020年3月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出于表达爱意、共同生活开销等目的,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有诸如情人节当日转账520元、特殊纪念日转账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款项、张某生日时李某转账用于其购买礼物的1111元,还有日常生活中用于生活费、餐饮等费用的转账。

双方于2023年底感情破裂,分手后,李某认为这些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彩礼性质,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共计14万元。张某则主张特殊含义金额转账系赠与,日常生活开销转账是共同生活花费,不应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期间转账性质需综合转账背景、金额特征、双方经济往来习惯等因素判定。对于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根据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此类转账通常被视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用于生活费、餐饮等日常生活开销的转账,因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费用相互交织,从资金用途看,这些转账融入共同生活开销,性质上更接近共同生活费用的流转,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单独赠与。情侣同居期间,共同承担生活成本是普遍行为,这种资金往来是维持共同生活的必要方式,不具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典型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诗经》有云:“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恋爱同居不应仅着眼于物质往来,更应追求感情的纯粹与长久。本案提醒情侣在恋爱同居期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难以举证。特殊含义金额转账在法律层面常被认定为赠与,情侣转账前需谨慎考虑,避免因金钱问题伤害感情,促进健康真诚的恋爱关系,树立正确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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