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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离婚时承诺女儿上国际学校,他却拖欠132万抚养费

作者: 陈美 
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天价抚养费”纠纷,经南通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被告李某应当支付王某抚养费132万元。

女方王某与男方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李小某。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女儿在国际学校或美国上学的学费较高,且离婚对女儿的影响较大,李某在协议中自愿承诺每月支付5000至8000美元不等的抚养费(含学费),直至女儿完成学业。然而,离婚后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王某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132万余元生活费及医疗费。

王某在诉讼中表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李某作为高收入群体,完全有能力承担约定的费用。她强调,女儿就读国际学校及海外教育的费用属于合理需求,符合其成长需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李某拖欠费用已严重损害了女儿的权益。

李某则辩称,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远超子女实际需求,尤其是教育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缺乏限制,导致王某任意选择昂贵学校及兴趣班,实质上是变相转移财产。他认为,天价费用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属于“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经济能力及协议后果应有清晰认知。协议内容未涉及欺诈、胁迫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6条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合理性,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指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由双方协议约定,但需以“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原则。本案中,李小某就读国际学校及海外教育的费用虽较高,但属于双方离婚时已预见的教育规划,且李某未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此外,课外兴趣班费用与子女综合素质培养相关,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针对李某提出的“天价抚养费违反公序良俗”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与公共利益,但本案抚养费约定针对特定子女的个性化需求,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李某以“金额过高”主张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强调,民事主体需对自愿承诺负责,不能因事后反悔而滥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效力。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需谨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盲目承诺。“天价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如果是自愿、合法且符合子女合理需求的协议,不因金额较高而被否定。公众应理性对待离婚协议,既要尊重契约精神,也要避免脱离实际的承诺,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需谨慎,承诺应量力而行。离婚协议不仅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一方在签署协议时都应慎重考虑,确保承诺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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