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洁晶
2021年2月,张某在某洗浴休闲中心前往淋浴区途中倒地,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因与洗浴休闲中心老板李某就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洗浴休闲中心赔偿104万余元。
被告认为:一、其场所地砖做了防滑措施;二、张某摔到后在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事时回复无事;三、张某并非在洗浴中心内死亡,且其患有癌症和其他基础疾病,其是抢救过程中医治无效死亡的;四、张某后难受无力,工作人员已在第一时间对张某采取急救措施,如拨打120,对其后背拍打顺气,将其挪到通风口处等行为,因此不应对其死亡负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张某在李某经营的公众场所发生事故,李某应就张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某至浴室进行消费,在淋浴过程中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及浴室均有过错,理由如下:首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是否适宜去公共浴场洗澡等相关事宜应比其他人更为了解,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张三已年满63周岁,有诸多病史且有因胸闷、气喘、站立不稳等由120救护车送诊记录,其身体状况显然不适合去公共浴室洗澡,即便去也应有家属陪同并如实告知经营人员,让经营者知晓并注意防范。但事发当天张某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空腹泡澡,也未能有知情家属陪同。被告的工作人员以及张某的朋友在其倒地,已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拨打120。并且原告提交的尸表检验报告并不能确定张某的死亡原因,而原告拒绝进行进一步解剖,致使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故本案中张某的死亡后果,其本人及家属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被告作为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应当根据从事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张贴警示标牌,同时对于特定身体条件的消费者如老年人或特定疾病患者等,相应的服务措施及保障义务应进一步升级。本案中张某倒地后,被告工作人员迅速将其搀扶并为其拍背顺气,同时拨打120并通知其亲属,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尽了大部分的保障义务,但对于是否已经采取有效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尤其是在对待重大疾病患者及老年人是否尽到提示及审慎注意义务,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其对于张某得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本院酌定三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虽然浴室经营者虽然有义务对进入浴室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特别是针对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和采取措施也相应升级。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消费者有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