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录梦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或商业伙伴之间经常会有资金往来。有些人为了“保险起见”,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以为这样就能在日后据此主张债权。然而,这样的单方备注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最终法院因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科技公司分两笔向小张转账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借款”。2024年8月,某科技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小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小张辩称该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质。小张为此提交了委托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初步证明某科技公司与小张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50万元并非借款。小张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某科技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小张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且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某科技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仅凭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无法证明某科技公司、小张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法院遂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项要件。转账记录中备注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的举证责任是动态分配的。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因其他交易关系产生款项往来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抗辩进行举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法官提醒:作为转款人,若转账款项系借款的,要签订并保存好借条等债权凭证,仅靠转账备注“借款”提起诉讼风险极大;作为收款人,若对方备注“借款”但实际是工资或还款等其他款项的,务必留存好原始凭证,尽早与对方沟通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