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珊
天天公司(化名)与大强公司(化名)同为专升本培训机构,某天下午,天天公司员工张某与大强公司员工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报警。当天晚上,大强公司另外一名员工孙某在名为“甲学校”的QQ群内发布文章和视频并配以“黑社会机构”“这种机构你敢报名吗?”等字眼,诋毁天天公司。天天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其商业声誉,对其造成了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大强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的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业声誉造成了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业务范围均为成人非全日制教育培训,二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甲学校的学生为原被告双方的主要目标客户。大强公司员工孙某在名为“甲学校”的QQ群内发布了视频、PDF等多条内容,将天天公司与“黑社会机构”等字眼相关联,随后上述信息被搬运至小红书、抖音等平台,而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具体事实情况。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此次殴打事宜具体情况,但并未提及培训机构名称或“黑社会”等内容。
虽然两家公司的员工发生肢体冲突是事实,网民也有评论该事件的权利,但孙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超过一般评论社会事件的限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客观上足以导致天天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案涉信息的发布者孙某系大强公司员工,其上述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为大强公司,且其在发布信息时称“天天公司员工殴打我培训中心员工……”,故应认定孙某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大强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大强公司立即停止对天天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天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同时公开道歉。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竞争不可避免,但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的基本原则。商业信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财富,不仅关乎消费者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法官提醒,企业应当始终坚守商业道德底线,杜绝通过贬损同行、散布不实信息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同时,企业还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切实防范因员工实施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